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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官在“村村通”工程中受贿被判刑一年

时间:2015-02-25 10:54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日前,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受贿案,寺前镇某村支部书记胡某被认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赃款22000元予以追缴。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胡某先后担任寺前镇某村村主任、支部书记。在2007年至2010 年间,个体工程老板张某为请求和感谢被告人胡某在承建“村村通”工程上的关照,先后9次送给被告人胡某现金共22000元,被告人均予收受。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作为村主任,在协助人民政府实施“村村通”等工程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现金2200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主动退赃,具有悔罪表现,故依照《刑法》及有关解释等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虽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在协助政府从事有关行政管理工作时,依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规定,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从事上述公务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现金,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处罚。即便村官小腐,也将受到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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