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协议书内容实质是一份合伙协议,即杨某某投资60万元入伙后又获得20%的股权,并对合伙后的经营情况双方进行了约定。本案双方虽然约定红利分配方案,但未约定风险共担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合伙法》第三十三条也明确规定,“禁止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的红利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的亏损。”本协议从内容上看,杨某某享受分红的权利,没有承担亏损的义务,也是与法相悖的,也违背了法律对“合伙”法律关系的共同出资,共担风险,盈亏与共的法律特点。同时在该协议届满前杨某某未出资,从根本上也丧失了履行该协议的依据,其请求分红的权利,法院对其予以驳回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