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股权转让价格如何确定
在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如何确定股权转让价款,在实务中常常引起争议。目前,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对普通股权的转让价格未作明确的规定。实务中,对于普通股权转让的价格确定有三种方式:一是“出资额法”,即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股权转让价款按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出资额确定;二是“评估价法”,即股权转让价款按照公司资产评估后价格确定;三是“协商价法”,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第三种方式最常见,原因在于 “协商价法”的相对科学性,因为无论“出资额法”,还是“评估价法”,均反映企业资产的原有和现有资产价格,而股权的价值不仅体现企业资产的历史和现状,主要还应体现企业的未来收益,因此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应考虑企业的动态盈利能力。
但是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国有股在股权转让时如何作价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必须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要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变更股权的作价依据。” 因此,在非国有股转让时,可由各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格,但国有股的转让价格须经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才能确定。
3.股权转让后出现的一人公司问题
当中方合营者通过股权转让将其股权全部转让给另一方即外方投资者时,合资公司便变成了外商独资企业;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 5条,“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该条虽然是对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者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但却明显地包含另一层含义,即允许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这样可能导致一人公司的出现。因此股权转让的结果很可能导致以下三类一人公司的出现:一人外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新《公司法》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4条,“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独资经营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因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的,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需由国有资产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或非中国国有企业控股或主导地位。”可见,只要不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股权转让可以导致外资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依据我国《外资企业法》和新《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一人外资有限责任公司是被允许设立的。
(2)当合资公司变为国有独资公司时,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3)原《公司法》对除上述两种一人公司之外的一人公司采取了否定的态度,但是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则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新《公司法》第 58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等作了特别规定。当合资公司变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应当符合新《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综上所述,当股权转让的结果是由合资企业变成一人公司时,只要转让后的企业符合法律关于各类一人公司的规定,便可以依法定程序申请登记变更企业法律形态。
4. 股权转让涉及到国有资产转让时,必须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
(1)背景介绍
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同时中国国情也决定了在很多领域当中处于领先地位的往往是一些国有企业。当然在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也有一批私营企业应运而生,并且不断发展壮大了起来。但是尽管政企分开的政策已经推行了多年,国有企业与政府天然的关系仍然处于剪不断理还乱的尴尬境地。因此,在早先,多数情况下私营企业是很难与国有企业比拼的。所以,外商刚刚进入中国多会选择那些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联姻”。但是恰恰也正是这些国有企业因为长期处于国家的呵护之下,一时间很难接受国外的经营理念和运营模式。双方就一些问题经常会发生分歧,意见难以达成一致。
伴随着改革开放思想的一步步深入,市场经济的观念日渐深入人心,合资双方经过了长期的磨合也逐渐开始走出困境。但是中国的入世给这些饱受煎熬的外国企业带来了福音,他们终于可以不再和中方为了如何管理、如何拓展业务等而争吵了;终于可以独自整合市场发挥自有的外国品牌效应了;终于可以毫无顾虑的将在华企业纳入其跨国组织的全球价值体系了。所以中国在某些领域政策一放开,合资企业的外方都纷纷与中方开始谈判,毅然要求中方转让股权,把合资企业变为独资企业。谈判不成的等待合资企业的只能是解散、清算,然后外方重新投资设立新的独资企业。但是多数情况下,“分手”是在和平的气氛下进行的,因为中方也不愿意陷入清算的泥潭。
但是国家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对于这些占股权转让多数的国有产权的转让做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合资企业中的国有产权转让流程,参见下表。
顺序 内容
① 出让方(国有企业)就股权转让事宜取得主管部门的许可
② 对目标公司进行会计审查以及资产评估
③ 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转让股权经行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④ 将资产评估报告向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备案
⑤ 出让方选定股权转让经纪机构,与其签订《股权交易委托合同》
⑥ 出让方通过股权经纪机构将齐备的文件提交给股权交易机构,股权交易机构审查通过后,出具《股权交易受理通知书》
⑦ 股权交易机构对外发布公告,募集受让者
⑧ 意向受让方选定股权经纪机构,与其签订《股权交易委托合同》
⑨ 公告20个工作日后,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出让方与受让方会同双方的经纪机构签订《股权交易合同》(至少六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的,依法进入拍卖或招投标程序选择受让方
⑩ 向审批部门提起股权变更申请
审批部门进行最终审查,颁发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放受让股权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