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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藏猫腻 一个“还”字两个读音引纠纷

时间:2014-10-29 10:23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2014年10月23日,广西合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江某因未偿还4万元欠款而被原告韦某诉至法院。孰知,江某到庭后,对该笔欠款进行答辩,提出借条上的“还欠款4万元”是“已偿还(huán)借款4万元”而不是“还(hái)欠借款4万元”,因此拒绝还款。一个字,两个读音,表达两种截然不同的内涵,让案件审理陷入僵局。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原来,2009年,原告韦某经营的养鸡场因缺乏资金,力邀邻村的江某共同经营,二人订立合伙协议书。2013年6月18日,江某因另寻商机无意经营,要求退出合伙。后经二人核对账目,江某应该退给韦某6.8万元。因江某没有现金,便向韦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个月后先还4万元,等饲养的鸡出笼变现后再还清余款,并约定了月息。同年8月3日,江某偿还了部分欠款,可直到2014年9月,江某也未履行义务结清欠款,于是韦某一纸诉状将江某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原告韦某诉称2013年8月3日江某到他的门面拿出了2.8万元表示要偿还,还亲自手写了一张借条,让韦某签字即可。当时江某在借条上添了这么一句“还欠款4万元”,他因疏忽大意未想到这句话有歧义而草率地在借条上签了字。孰知,却被江某揪住这个“还”字,钻了空子。可被告江某也不买账韦某的说辞,表示当天偿还的是4万元而非原告诉称的2.8万元。案情因双方各执一词而扑朔迷离,法官当即决定休庭再议。

  再次开庭后,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解释了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还款事实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事实无法认定时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在本案中,江某提出已偿还了双方诉争4万元的还款事实,因此江某负有举证责任。而庭审中他并没有证据证实这一事实,空口无凭,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在法官明法析理的开导下,自知理亏的江某说出了实情。原来在2013年8月3日,江某确实只偿还了2.8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让韦某签了字。庭审前,他注意到了借条上的“还”字有读音歧义便以此为由答辩,推脱自己的还款义务。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还款付息协议,由被告江某一次性偿还原告韦某4万元欠款及相应利息。10月24日,江某将欠款如数偿还给原告,履行了还款义务。原本妄图通过文字游戏瞒天过海的江某,最后还是在法律面前现了原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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