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晚,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原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民进中央社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吴庆宝教授应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之邀,做客商法前沿论坛系列之四十四,作了题为“民商裁判理念与规则——以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调整为视角”的精彩演讲。
吴庆宝教授根据自己丰富的司法审判经验和长期的理论研究感悟,纵横捭阖、深入浅出,就民商裁判过程应遵循的理念与规则做了非常精辟的概括与剖析。吴庆宝教授主张在民商裁判中应当贯彻“有效市场的司法维护与推进”的裁判理念。他认为,司法活动应服务于经济和社会的综合发展,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以及维护合同有效性和稳定性,并指出适用法律时还应尊重行业交易规则及国内外的商业规则与惯例等。另外,吴教授指出在司法裁判中应提高司法裁判效率,并在裁判过程中实现公平正义。此外,吴庆宝教授还强调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循司法程序,调判结合,并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裁判。最后,吴庆宝教授在探讨“司法与社会和谐发展”时指出,司法活动是社会综合发展的调整器,它维护着社会秩序与稳定,推动着社会的整体和谐,是法律精神与道德因素完美结合与体现的最佳媒介。
吴庆宝教授演讲完毕后,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学院任高级讲师、博士生导师黄辉博士和中国人民大学王宗玉副教授与吴庆宝教授进行了对话。他们认为吴庆宝教授的演讲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内容丰富,生动幽默,他们深受启发。另外,黄辉博士就事实类似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判决截然不同的现象进行了评析。认为,可以借鉴英美法国家的遵循先例的规则以确保法制的统一。王宗玉副教授就我国的法律实践与研究发表了自己的见解。他建议无论是法律实践还是研究要从我国的法律实践需要出发、要坚决践行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原则。
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主持。刘俊海教授指出吴庆宝教授的讲座对裁判者有很重要的指导作用。大家会了解到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妥协是人生最大智慧。刘俊海教授强调,在司法实践活动中裁判者应当严格区分立法论和解释论,裁判中应当以原则性为主导以灵活性为补充,有通说依通说,无通说再创新。刘教授还指出,民事习惯作为“内生法”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从而弥补法律漏洞,应当引起裁判者的关注。
针对同学们的提问,吴庆宝教授饶有兴趣地与大家做了深入交流与探讨。四位教授幽默风趣,睿智深刻,赢得了全场同学的一致好评。最后讲座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结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东博士也参加了此次论坛。(余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