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近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多人暴力妨碍公安民警执行公务案件,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李某、张某、夏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年二个月、一年。
2014年3月7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张某、夏某与王某、刘某(均另处)等8人在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城区的一家饭馆吃饭、喝酒时,因吵闹声音较大,影响了附近居住的群众休息,经群众向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的一派出所报警后,该所便指令正在执行巡逻任务的民警周某带队前往处置。周某便带领协警队员董某驾驶警车来到现场并将警车停放在饭馆对面的公路边后,遂依法告知李某、张某、夏某等人说话声音小一点,不要影响群众休息等。
之后,当二人返回警车处准备驾车离开时,李某、张某、夏某等人认为周某、董某出警来到现场影响了他们喝酒的兴致,便冲出该饭馆来到警车停放处,李某站在该警车头部处边拍打警车边用手机摄像,张某、夏某等人站在该警车的驾驶室旁不让周某驾车离开,并不停的拍打警车和辱骂车内的周某、董某二位民警,董某见状便打电话向派出所请求支援。随后,张某强行将警车的左后门打开并进入车内后排坐着,叫嚣让警察将其抓走并将左后门的中控锁把损坏;夏某也进入警车后排坐着吼叫,阻止坐在警车副驾驶位置的董某用执法记录仪摄像取证并殴打、抓扯董某的后衣领。周某见事态严重难以控制,便打电话向派出所值班的副所长请求支援。
随后,夏某下车强行拉警车副驾驶的车门、踢打车身并不停的扳动警车的右倒车镜,导致右倒车镜及前门副驾驶室外压条损坏。李某在帮助夏某强行拉车门时,吼叫着让董某将摄像视频删除,并将车门拉开用手将董某手中的执法记录仪毁坏。几分钟后,派出所6位民警等人陆续赶到现场并了解情况后,对被告人李某、张某、夏某等人继续进行劝阻。李某、张某、夏某等人仍然对民警进行人身攻击,导致新赶到的两位民警头部和面部受伤。后经长寿区公安局交巡警、特警支队的民警赶到现场,共同配合才将被告人李某、张某、夏某等人强制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被告人李某、张某、夏某等人妨害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时间约三四十分钟,导致围观群众约三四十名,现场交通路段堵塞,车辆无法正常通行。经价格鉴定,警车被损坏的财物价值为369元。经法医鉴定,两位受伤民警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审理中,被告人李某、张某、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妨害公务的事实,并积极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夏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长寿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