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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撬12块车牌获刑八个月

时间:2015-06-16 11:24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重庆一男子盗窃他人汽车牌照后,向受害人索要钱款。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于凌晨在重庆多个区的加油站、公路边和车站附近,盗取被害人机动车牌照,并在现场留下写有联系电话号码的纸条,在受害人拨打后,向被害人索要钱款。

  200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伙同黄某、郑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作案5次,盗取“黑”、“皖”、“渝”、“川”、“陕”字头机动车牌照共12块,敲诈受害人共计人民币5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为敲诈公民财物,盗窃机动车车牌12块,其行为已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处罚。王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依法可予酌情从重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盗车牌行为侵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秩序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对于机动车牌照性质的认定是本案定罪量刑的关键。机动车牌照是由国家机关制作并颁发的,用以证明每一辆汽车法定编号的证件,具有国家权威性,符合国家机关证件的特征,属于国家机关证件。

  该案中,王某为敲诈汽车使用者的钱财而盗窃车牌,其实施盗窃车牌的行为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盗窃国家机关证件”。

  法官同时指出,普通的汽车牌照仅是一种权利凭证,只有在与机动车结合使用时,才能发挥其价值,一旦脱离车体,其本身作为一种财物的价值有限,达不到盗窃罪数额要求。故对王某实施的盗窃汽车牌照行为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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