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条法[2000]1号
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
你部《关于票据背书签章修改的效力问题的请示》(中银法律[1999]2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过背书转让的汇票,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背书要求背书人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票据格式中的相应背书栏中签章和作出记载,背书栏中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有关票据管理办法规定的,该签章无效,可视为没有签章,但不影响符合规定的其他签章的效力。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符合规定的签章的效力。
此复。
二○○○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