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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票据和填写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

时间:2011-03-31 15:31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阿里票据网分析人士指出,签发票据和填写结算凭证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定,有五个方面:
  (1)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10条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和该办法附录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2)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11条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3)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12条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4)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13条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5)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14条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这里所称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
  这里所称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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