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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票据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1-03-31 15:31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发布部门: 交通银行办公室
发布文号: 交银办[2002]205号

各分支行:
  为推动和规范全行票据转贴现业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总行制定了《交通银行票据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综合计划部反馈。
  各分支行应根据暂行办法,认真制定或修订本行的票据转贴现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并于11月底前报总行备案。
2002年11月11日

交通银行票据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交通银行票据转贴现业务的发展,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票据转贴现是指商业银行(或财务公司)持未到期的已贴现的商业汇票向其他商业银行或系统内分行进行转贴现以融通资金的票据行为。

  三、票据转贴现业务由总行综合计划部负责牵头管理。主要职责是负责并会同授信、公司、财会等部门制定、修订转贴现业务管理办法并履行日常管理事务。分行可根据本行实际情况确定转贴现业务管理部门。

  四、票据转贴现业务实行业务经办人员、经办部门负责人和分管行长三级审批制度。

  五、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交通银行办理转贴现的票据仅限于:
  (一)银行承兑汇票;
  (二)列入当地人民银行再贴现名单的企业承兑的商业汇票;
  (三)经我行授信信用良好的企业承兑的商业汇票。

  六、票据转贴现分为票据转入贴现和票据转出贴现。票据转入贴现指转贴现行买入票据融出资金的行为;票据转出贴现指转贴现申请行卖出票据融入资金的行为。

  七、转贴现的票据必须要素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必须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具有贴现银行认可的查询、查复书面文件。

  八、办理票据转贴现业务时,双方必须签订转贴现协议,填制一式五联转贴现凭证。转贴现利率由双方自行商定。

  九、转贴现业务采取“票据买断”和“票据回购”两种方式。“票据买断”是指票据转出行将票据背书转让给转入行,到期由转入贴现行直接向票据承兑人收款。“票据回购”是指转出行将票据质押给转入行,并按双方约定的日期和利率,由转出贴现行回购贴现票据,自行向票据承兑人收款。

  十、各分行与系统外金融机构开展票据转贴现业务一律采用“票据买断”方式;系统内分行之间开展票据转贴现,上述“票据买断”和“票据回购”方式均可采用。

  十一、采取“票据买断”方式办理转贴现业务的程序
  (一)票据转贴现的申请
  金融机构同业向交通银行申请办理转贴现业务应提供下列资料:
  1.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前来办理转贴现人的行政介绍信、身份证、授权书(正本);
  3.经申请机构背书的已贴现或已转贴现的商业汇票(原件);
  4.证明商业票据真实性的查询、查复书,如是复印件,需加盖转出行公章或会计部门的结算专用章;
  5.贴现企业与其对手间的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商业汇票真实、合法、有效性的商品交易文件。
  (二)票据转贴现的受理和审查。票据转贴现业务由各行票据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受理和操作;各分行计划资金部门负责审批。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1.票据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受理票据及有关材料并对票据及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商业汇票要素、贴现凭证、背书、查询查复书、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等凭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必要时可对汇票进行补充查询。
  2.计划资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行办理转贴现业务资格;票据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及有效性等。同时结合本行的资金和信贷规模情况,确定转贴现的额度、利率等。
  3.计划资金部门和票据业务经办部门业务人员根据审查情况,在《承兑汇票转贴现审批表》上签章确认。
  4.计划资金部门将《承兑汇票转贴现审批表》和有关协议,报分管行长审批。经行长同意后签订转贴现协议,并在转贴现协议上加盖行章或合同专用章。
  5.会计部门根据分管行长终审签字后的转贴现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并汇划资金。

  十二、系统内分行之间采用“票据回购”方式办理转贴现业务的操作程序(包括转贴现申请受理和审查),原则上按“票据买断”方式进行。但转出贴现行票据可以不办理背书,转入贴现行审查票据后封存,到期后由转出贴现行回购票据,并负责收款。

  十三、系统内分行之间开展票据转贴现业务,不论是买断方式还是回购方式,均应签订协议,明确责任。

  十四、转出贴现业务由各行计划资金部门根据资金和信贷规模状况提出,经分管行长批准后办理。向金融机构同业转出票据应严格控制。必须转出票据时,应先在系统内进行。

  十五、总行对票据转贴现业务纳入同业融资授信管理并实行总量控制。对各国有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按法人实行转贴现总限额管理。对直辖市商业银行票据转贴现最大限额为4亿元;对省会城市商业银行票据转贴现最大限额为2亿元;对地市商业银行及财务公司票据转贴现的最大限额为1亿元。超过限额必须经总行同意。总行及时公布转贴现限额总量的信息,方便各分支行拓展业务。

  十六、管辖、直属分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次办理转贴现总额超过4亿元时,应及时向总行综合计划部备案;辖属行一次办理总额超过1亿元时,应及时向管辖分行计划资金部门备案。

  十七、办理转贴现的票据,按照有价证券管理。到异地办理票据转贴现业务,必须切实确保票据安全。各行应加强对转贴现业务的管理,严格按有关规章制度办理定期核查。

  十八、票据转贴现业务的会计核算和利息计算按《支付结算核算手续》和《综合业务系统贷款业务处理流程》的有关规定执行(采用票据回购方式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转贴现票据到期应及时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转贴现银行应立即向其前手追索票款。

  十九、票据转贴现业务如发生纠纷,应立即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对手方是金融机构同业的应依法解决,是系统内的报总行裁决。

  二十、建立票据转贴现业务统计报表制度。管辖分行(含本部和辖属行汇总)、直属分行每月后5日内向总行综合计划部上报票据转贴现业务统计报表(报表格式见附件)。

  二十一、各管辖、直属分行应按照本暂行办法制定本行票据转贴现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二十二、本办法由交通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制定并负责解释、修订。

  二十三、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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