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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公路管理局银行票据管理办法的通

时间:2011-03-31 15:31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发布部门: 宁波市公路管理局
发布文号: 甬公计财发[2009]187号
局各科室:

  《宁波市公路管理局银行票据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11月3日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随文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宁波市公路管理局银行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票据管理,进一步规范银行票据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关于银行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票据是指在经济活动中进行银行款项结算所使用的票据。银行票据由银行统一印制。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当前使用的所有银行票据(以下简称票据),包括转帐支票、现金支票、银行电汇凭证、银行汇票申请书等。

  第三条 局计划财务科统一负责本单位票据管理工作。各票据使用部门应在局计划财务科的指导、监督下使用票据。

  第二章 购买和保管

  第四条 票据由本局出纳人员负责购买和保管,购入票据时,需建立票据购买台帐,按实登记,以便备查。

  第五条 购入的空白票据及预留印鉴,应存放于保险柜中。支票密码要与支票分开存放。银行预留印鉴、票据使用采取双印鉴分别管理的办法,印鉴章由局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

  第六条 票据上的预留印鉴需随用随盖,不得预先在票据上盖章。

  第七条 对作废票据应加盖作废章,并与存根一并保存,年终装订成册后备查。

  第三章 签发和使用

  第八条 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签发支票时应清楚填写签发日期、用途、付款金额或限额。支票应按顺序使用,不得跳号使用。

  第九条 出纳人员应建立支票领用登记簿。各部门领用支票,必须经过有关领导同意、局财务部门负责人认可,并准确填写“支票领用登记簿”后,出纳人员才可以签发支票。支票使用人领用支票时要在票据登记簿上登记领取用途、领取日期、领取人姓名、支票号码、用款限额等规定事项。

  第十条 支票使用人需按申请的用途、核定的金额使用支票,不得套用支票,不得转借他人,实际使用金额不得超出支票限额。

  第十一条 支票使用人要在五天内(逢节假日顺延)及时持发票报销,发票签章要齐全。对逾期未报的支票,财务人员应及时催报,未报销之前支票使用人不得再领用支票。

  第十二条 报销时出纳人员要认真审核支票使用的合法性、用途、金额,并将报销发票附支票存根入帐。报销后,要及时注销支票领用登记簿上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支票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

  第十四条 出纳人员需要使用转帐支票、银行电汇凭证、银行汇票申请书等票据付款时,应严格按照本单位物品采购、预付款项、费用报销等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审核付款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相关单据是否完整合法、金额计算是否正确,经过审核无误后方能对外付款,并要求收款方当事人在票据存根上签名。

  第十五条 出纳人员在办理票据付款时,应当场取得合法的、齐全的发票;不能当场取得发票的,应当要求收款单位提供收款凭证,以备日后结算、对帐使用,

  第四章 票据收入

  第十六条 外单位交来的支票,出纳员应及时送交银行,不得挪用、转让。

  收入支票时要审核签发日期是否有效;支票填写是否规范;对方签章是否符合规定;用途填写是否属实;有密码的支票是否填有密码,并应核实支票签发单位是否有透支危险,上述诸项如审核无误,方可收帐,开具收据,作为交接依据。

  第十七条 出纳人员应建立汇票接收登记册,及时登记汇票所有要素,并由汇票交接双方签字。

  收入汇票要审核签发日期是否有效,收款人是否为全称,压数是否清楚。上述诸项审核无误后,方可收帐。对因各种原因退回的汇票,出纳人员除及时与对方取得联系外,要对汇票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以便二次投存银行或退回原单位。

  银行汇票在未到承兑期限时,应由出纳人员妥善保管,如果丢失,应立即报告并声明作废,并由出纳人员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在汇票到期前,出纳人员应提前10天向银行申请承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规定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计划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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