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清算土地增值税企业发生销售房屋行为如何申报缴纳
我公司土地增值税达到清算条件并已清算,但清算结束后又销售了几套房,那么这几套房的土地增值税应如何申报缴纳 ?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spanide;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情况,土地增值税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因此,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于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需按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