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破产清算 >

破产清算问题

时间:2011-03-31 10:19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律师:春节好!我是一家破产企业的负责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遇到这样一件事:破产前为了生产经营临时向职工借了近百万元钱,约定月行息率1.5%且在破产前已支付了应付行息,但本金未还。破产清算中,清算组要把这部分已付行息要回即还本金时要扣掉已付行息,其依据是1996年8

律师:春节好!我是一家企业的负责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遇到这样一件事:破产前为了生产经营临时向职工借了近百万元钱,约定月行息率1.5%且在破产前已支付了应付行息,但本金未还。破产清算中,要把这部分已付行息要回即还本金时要扣掉已付行息,其依据是1996年8月20日《关于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第3款规定:属于借款性质的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利息按中国人民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我们认为,行息已付不属于清算分配范畴且利率不超过法律保护范围,属企业法赋予企业的合法权利----经营决策权范畴,而清算组违法。不知有无道理?请律师百忙中予以帮助解答! 清算组的做法不违法你介绍的情况不清楚,很难回答,建议面谈。如有必要可以面谈。建议与律师面谈。建议当面向律师咨询。这需要结合案情,具体看合同签订的时间点,以及当时是否已经濒临破产等因素来综合考虑,可以预约详谈您应该与律师面谈。清算组行为准确比较复杂,一般而言,借款可以有利息,而且合法的利息法律是保护的,但是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部分则不予保护。而是否能追回还要看什么时候借的款,建议面谈建议你带相关详细资料到本所面谈。建议你带相关详细资料到本所面谈。

------分隔线----------------------------
柴小平律师

手机:13916263638
MSN:falvzixun@sina.com
Emai:chaixp2002@163.com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MSN:falvzixun@sina.com E_mail:chaixp2002@163.com 联系信息:(021)64450110 64450069 64450026 柴小平律师:13916263638 (021)64450009

Copyright @ 2009-2013 www.shlaw01.com 柴小平法律服务网 版权所有: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76号轻工大厦501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西侧)

技术支持:律易通 网站备案编号:沪ICP备1604452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