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破产清算 >

非法人组织破产特殊规定

时间:2011-03-31 10:19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非法人组织破产的特殊规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其他类似组织,其合伙人、出资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创办人,应对该企业或组织的对外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些企业破产,必然会连带牵涉到这些人的个人破产问题。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有关个人破产的程序

  非法人组织的特殊规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其他类似组织,其合伙人、出资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创办人,应对该企业或组织的对外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些企业破产,必然会连带牵涉到这些人的个人破产问题。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有关个人破产的程序规定。所以,破产法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这意味着,在其他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该企业或组织仍可参照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例如,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到期债务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说明合伙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

------分隔线----------------------------
柴小平律师

手机:13916263638
MSN:falvzixun@sina.com
Emai:chaixp2002@163.com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MSN:falvzixun@sina.com E_mail:chaixp2002@163.com 联系信息:(021)64450110 64450069 64450026 柴小平律师:13916263638 (021)64450009

Copyright @ 2009-2013 www.shlaw01.com 柴小平法律服务网 版权所有: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76号轻工大厦501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西侧)

技术支持:律易通 网站备案编号:沪ICP备1604452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