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破产清算 >

关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清算工作组织实施

时间:2011-03-31 10:19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工商企字〔1997〕第183号 各

工商企字〔1997〕第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局:

  近来,一些地区来函、来电询问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后,其债务清算由谁组织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进行清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该条的有关主管机关是指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权责令公司关闭的部门或机关,不包括公司登记机关。因此,公司登记机关不负责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清算工作。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四日

------分隔线----------------------------
柴小平律师

手机:13916263638
MSN:falvzixun@sina.com
Emai:chaixp2002@163.com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MSN:falvzixun@sina.com E_mail:chaixp2002@163.com 联系信息:(021)64450110 64450069 64450026 柴小平律师:13916263638 (021)64450009

Copyright @ 2009-2013 www.shlaw01.com 柴小平法律服务网 版权所有: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76号轻工大厦501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西侧)

技术支持:律易通 网站备案编号:沪ICP备1604452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