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1条的由股东组成,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细则》92条,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公司的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不可以担任清算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