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高级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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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高级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