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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

时间:2011-03-31 10:19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破产 案件 申请 费的有关规定, 公司 强制 清算 案件 的 申请 费以 强制 清算 财产 总额为基数,按照 财产 案件 受理费标准减半计算,人民法院受理 强制 清算 申请 后从被 申请 人 财产 中优先

  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案件申请费的有关规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算,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从被申请财产中优先拨付。因财产不足以全部债务,强制清算程序依法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不再另行计收破产案件申请费;按照上述标准计收的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超过3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已经收取的,应予退还。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的,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不再从被申请财产中予以拨付;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的,已经从被申请财产中优先拨付的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不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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