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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

时间:2011-03-31 10:19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破产清算组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成立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总管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我国现行立法在清算组成员的产生方式和身份要求上采取了不同于国外的做法。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应

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成立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总管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我国现行立法在清算组成员的产生方式和身份要求上采取了不同于国外的做法。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商同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清算组组长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会计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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