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内容提要:《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法院对破产清算(qingsuan)组的发起、成立、领导、监督和撤销的权利,但由于我国破产机制的尚不完善,导致破产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难点。作者根据审判实践,阐述了设定破产清算(qingsuan)组织制度的理由,对中介破产的组成及程序等进行了设定。
关键词:破产清算组织存在问题制度设计
一、设定破产清算组织制度的理由
(一)破产清算组具有浓厚的公权色彩,即行政色彩
(二)破产清算组的性质杂合,导致清算组功能弱化
二是司法职能。清算组基于法律的规定由法院指定成立,确立了清算组具有司法功能;清算组除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是企业职能。破产清算组的职能在一定程度上是企业职能的延续。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企业的一些职能自然终止,如企业用工权,科室设置权,奖金、工资分配权等。一些职能则由清算组继任。如财务会计账目的清理等。审判实践中,由于清算组的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企业行为交叉在一起,导致清算组的功能弱化。
(三)破产清算组的作用与职责不称
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