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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时留抵税额可计入清算损益吗?合伙清算程序

时间:2011-03-31 10:19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经营不善导致长期亏损,企业破产申请注销时对于该企业尚有留抵税额(进项税额)应该如何处理? 针对上述这个业务,我的观点是:企业破产清算(qingsuan)时正常的留抵税额可计入清算(qingsuan)损益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经营不善导致长期,企业申请注销时对于该企业尚有留抵税额(进项税额)应该如何处理?
    针对上述这个业务,我的观点是:企业破产清算(qingsuan)时"正常"的留抵税额可计入清算(qingsuan)损益。
    为什么叫"正常"的留抵税额呢?因为企业在破产清算时留抵税额如果是由于搞帐外经营等以偷税为前提得来的,那这部分增值税不光不能计入清算损益,还要受到严厉的处罚,这是无可厚非的。我们在这里仅来分析一下在破产清算时,由于企业购货多、销货少,或企业购进生产材料进项税率为17%,而产品销项适用13%税率,且产品增值额较低等原因造成的"正常"的留抵税额是否应计入清算损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是指企业清理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完成清算后,所剩余的全部资产折现计算的价值。这里的全部资产当然包括所有的存货。
    2009年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第一行"资产处置损益"、附表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第十一行"存货"的填列方法可以看出: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企业在破产清算时留置的各项存货,即使是未销售也是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
    再从附表二《负债损益明细表》第九行"应交税费"的填列可以看出:虽然增值税为价外税,但"应交税费"科目当然应包括增值税,企业破产清算时"正常"的留抵税额在这里应以负数被表示出来。因为这部分增值税是由破产企业在之前已经承担过的。现在企业破产了,企业还存有一定量的存货,虽然对于这部分存货是否应直接计提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未予明确。但实际上这部分存货迟早是要被消化掉的,也就是说无外乎几种可能:一是被拍卖变现或直接抵债给债权人。二是被长期存放后报废。第一种情况,按现行税法是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的,但这部分销项税是破产清算后产生的税金,应与企业破产前留抵税额无关。且企业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不再退税。第二种情况,按现行税法企业报废的存货应进项税转出,转出的进项税进入成本,经报批损失,照样在税前列支。
    综上所述,我认为企业破产清算时"正常"的留抵税额可计入清算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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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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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小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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