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我父亲是湖北省襄樊市汉江水泥有限公司的员工,单位(danwei)于1977年创办,我父亲是首批参与创办者之一。
湖北省襄樊市汉江水泥有限公司于2005年改制,对55岁到60岁的员工实行内养,也就是不上班,单位(danwei)每月发200元的生活费,直到60岁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我父亲当时是56岁。之后我父亲外出打工,于2007年8月30日意外死亡。但单位于2006年1月23日经法院宣布,直到今年(2010年)才进行破产清算,对职工进行安置补偿。因为我父亲是在单位破产后死亡的,所以也有权参与破产清算,理应得到安置补偿。但破产清算小组(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经贸委)说市里有文件规定,对破产时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能进行安置补偿。
对于这样的答复,我心如刀绞,我父亲是单位创建者之一,辛辛苦苦30年,把青春和热血献给了单位,献给了国家,到头来却得到这样的一个结局。虽然他已离去,但他辛苦一生,奉献一生,却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和承认,我想他在另一个世界,不知道会不会安心?
在此,我想对原单位和清算小组提出疑问,如果单位不实行内养,我父亲也不会为了生活而出去打工(我母亲没有职业,没有收入,只凭我父亲的200元生活费生活,请问,200元可以解决2个人一月的生活吗?就算省吃俭用,能生活下去,可谁没有几个亲戚朋友呢?礼尚往来怎么办?当然有人会问,我为什么不帮助,我于1999年上班,是一名教师,我上班时工资是408元,直到2005年才涨到722元,我当时也无力资助。)。如果在单位上班,也就不会出现意外死亡的事了。
我是一名教师,也是一名党员,对于思想、道德、品质等的要求很高,对于学生不但要传授知识,更要教会他们做人。但我现在真的很怀疑,百姓一心为公,可公在哪里?
好希望国家能在对民政策上,多为民众着想。政策的执行者,在执行政策时,能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置!
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