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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注销是否是清算组的责任

时间:2011-03-31 10:19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公司的注销是否是清算组的责任 在近些年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一种奇特的现象:当事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因找不到当事人而无法送达诉讼文书,有的案件当事人虽已应诉,审理工作也已在进行,但却发现当事人不能出示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

  公司的营业执照是工商部门签发的公司注册登记的法定证书,公司自成立时起取得法人资格,而公司的成立则以取得营业执照为其标志。营业执照就其字义而言,本来应指企业获得营业许可、具有营业资格的证书。在我国,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两种,一是向企业法人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是向非法人企业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颁发的《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除表明企业的营业资格外,同时也表明其法人的资格,它是两种资格集于一体的执照。而《营业执照》则只表明企业的营业资格,并不直接涉及企业的法人资格问题。因此,公司营业执照是公司合法存在的身份证明,是诉讼活动中证明其主体资格和当事人身份的主要证据。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的直接表现形式就是是否拥有合法的营业执照。

  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登记管理中十分重要的行政处罚措施,对于情节十分严重的违法行为,通常都规定了此种处罚责任。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九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对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应当依法通知,并及时作出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如何,其取消的究竟是企业的营业资格,还是连同其法人资格一并取消?就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本意而言,吊销营业执照的目的在于停止企业的营业,不允许其继续新的经营活动,而不是禁止企业进行清算活动,而要进行清算,企业的法人资格就是必要的主体条件。因此,吊销营业执照的后果应是取消企业的营业资格,而不应同时将其法人资格一并取消,法人资格的取消必以公司清算完结并办理注销登记为条件。然而,由于公司营业执照将其营业资格与法人资格集于一体,在吊销营业执照的同时,也就将这两种资格一并取消了。同时,在执法和司法环节,甚至在相关的公司登记规定中,也存在着对这一问题的明显误解。比如,上述《执行意见》第十条即明文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终止。”这些正是财产尚存、公司不在、诉讼受阻的根本原因。

  目前,解决这一问题较为现实而可行的应对方案应是对吊销营业执照作变通的执法和司法解释,即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取消企业的营业资格,其法人资格依然存在,只有在企业注销之后,其法人资格才丧失。司法机关不应因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否定其诉讼主体的资格,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完全可以作为合格的原告和被告。同时,亦应说明,这种被吊销执照的公司属于清算中的法人,类同于设立中的公司法人,具有特定范围内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清算期间,可以进行与清算事务相关和必要的民事行为。而清算组则是清算中的公司法定代表机关,具有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和职责,其地位类似于正常经营中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在清算活动中,清算组可以也应该是以公司的名义,并以公司为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的主体。目前实践中,清算组不以公司名义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的做法,与清算中的公司与其清算组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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