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破产清算 >

公司清算程序的制作

时间:2011-03-31 10:19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公司依照前条第(1)项、第(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是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 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清算应当

  公司依照前条第(1)项、第(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是内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 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清算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丰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不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分隔线----------------------------
柴小平律师

手机:13916263638
MSN:falvzixun@sina.com
Emai:chaixp2002@163.com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MSN:falvzixun@sina.com E_mail:chaixp2002@163.com 联系信息:(021)64450110 64450069 64450026 柴小平律师:13916263638 (021)64450009

Copyright @ 2009-2013 www.shlaw01.com 柴小平法律服务网 版权所有: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76号轻工大厦501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西侧)

技术支持:律易通 网站备案编号:沪ICP备1604452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