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出轨坠入爱河,感情不和提及分手;双方反目因爱生恨,残酷报复被判重刑。近日,湖南桃源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一审判处被告人莫亚军(化名)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判处被告人田林(化名)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二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各项经济损失109404.94元,赔偿苏某各项经济损失46757.74元。
被告人莫亚军系湖北省宣恩县人,是一名有妇之夫,在湖南省桃源县城打工时结识了该县青林乡的离异妇女李敏(化名)。两人很快坠入了爱河,并保持了较长时间的同居关系。后因双方感情不和,李敏提出分手,并开始有意疏远莫亚军。而此时已深陷情网的莫亚军实在难以接受分手的现实,遂怀恨在心,意欲报复解恨。2009年7月4日,莫亚军手持新购菜刀,邀其朋友被告人田林来到桃源县漳江镇和青林乡,在李敏可能出现的地方蹲点守候。但直到7月6日仍未见到李敏,两人于是合谋报复其家人。次日,按事先商量的分工,莫亚军在桃源至常德的公路上等候,田林出面实施报复。田林携带由莫亚军事先购买好的菜刀,驾驶摩托车直接到李敏家,用菜刀将李敏的母亲苏某连砍数刀,并将李敏年仅3岁的儿子李某的右手砍断。尔后骑车迅速逃离。经鉴定,李某的伤情系重伤,构成五级伤残;被害人苏某的伤情系,构成九级伤残。
另查明,2009年6月27日,被告人田林在常德市鼎城区某山头路过时,发现被害人唐某独自一人行走,顿起歹意。田林将唐某摁倒在地,强行脱下其裤子欲实施强奸,但因遭到强烈反抗而未得逞。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严重残疾;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两人均系主犯;被告人田林的行为已构成,系,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田林犯数罪,应;两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