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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院集中审判瘦肉精等案件

时间:2011-11-01 10:34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河北集中审判瘦肉精等案7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31日,河北法院分别在石家庄、秦皇岛、乐亭三地判处4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和有毒食品案件,涉及瘦肉精注射活猪、制造假冒饮料、工业火碱加工海产品等多类案件,共7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据悉,这是今年河北法院第五次大规模集中审判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自6月以来,河北法院连续每月在全省范围内判决一批此类案件,多名涉案人员获刑。

  自今年5月31日起,河北省开展了为期5月的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飓风行动”,该省政府也已组建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全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附四起案件判决:


 

石家庄工业火碱加工牛肚、海参案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自去年9月始,被告人张俊民主要利用片碱(工业火碱)等有害添加剂,通过发制、漂白、浸泡等流程,生产有毒有害牛肚、鱿鱼、鸭肠、海参等海产品进行销售,非法获取暴利。后被告人陈磊、陈雷也来帮忙。今年6月3日17时许,石家庄市裕华区公安、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对被告人张俊民、陈磊、陈雷在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底村的租住处进行联合检查时,当场查获被告人张俊民在水中添加片碱后浸泡的牛肚900斤、鱿鱼50斤、鸭肠100斤、海参40斤。并当场查获用于添加的片碱10斤及尚未加工的牛肚200斤。

  石家庄市裕华区卫生局关于工业火碱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说明显示,人长期工业火碱浸泡的的牛肚、海参、鱿鱼等会造成消化道灼伤、粘膜糜烂、出血和休克等严重后果。

  裕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俊民、陈磊、陈雷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违反有关食品安全管理的规定,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添加剂,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张俊民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较大,系主犯。被告人陈磊、陈雷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庭审中三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该院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张俊民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磊、陈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唐山制造假可乐、雪碧案


  2011年3月份,唐山乐亭人胡英哲和妻子韩小磊(另案理)合伙,从玉田县的王晓波(另案处理)处购买伪造的“可口可乐”、“雪碧”、“醒目”的瓶盖、商标,在自家位于乐亭县城南的英磊饮料厂生产假冒“可口可乐”、“雪碧”、“醒目”饮料共计2000余件予以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34000余元。

  经乐亭法院审理,胡英哲假冒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又考虑到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且其销售额刚刚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犯罪相对较轻,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秦皇岛“瘦肉精”案


  抚宁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6日,被告人卢江从河北省乐亭县收购了用于屠宰的七头活猪。为了使猪肉颜色好,易于销售,卢江将七头猪全部注射了药物与胶的混合物,然后送到抚宁县潘官营机械化屠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屠宰。屠宰场的化验人员在抽检屠宰的生猪时发现卢江送宰的猪尿样检验呈阳性,遂向抚宁县留守营镇动物检疫监督站报告。后抚宁县农牧水产局执法人员在卢江家中发现了卢江用来给活猪进行注射的两瓶混合物。经秦皇岛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从卢江送宰完毕的猪肉中提取的样品及卢江家中的两瓶混合物全部检出“沙丁胺醇”成份。

  抚宁法院审理认为,卢江明知“沙丁胺醇”和“盐酸克仑特罗”均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给其销售的生猪注射。判处卢江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唐山冒牌酱油、米醋案


  乐亭人刘永海、王翠杰夫妻共同经营一个酱园厂。由于销售情况不好,于2009年被迫停产。自2010年9月,两人看“加加”“利民”品牌的酱油、米醋销售情况好,经二人协商,开始仿冒生产“加加”酱油和“利民”米醋精。截止到2011年4月份,共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酱油4624箱(每箱12瓶)、米醋精6459箱(每箱20瓶),除查获的酱油23箱,业醋精121箱外,其余的全部销售,其中酱油每箱售价28元,米醋精每箱售价17元,涉案金额共计239275元。经鉴定其产品为为合格产品。

  经乐亭法院审理认为,刘永海、王翠杰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刘永海假冒注册商标罪,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判处王翠杰假冒注册商标罪,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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