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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修正案草案 三大焦点引关注

时间:2011-11-01 10:34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代表委员热议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公益诉讼小额诉讼问题


  “全国每年受理的1000多万件案件中,刑事案件大约只有100万件左右,其他的大都是民事案件,因此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社会上的关注程度也非常高。”10月28日,在分组审议民诉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时,何晔晖委员这样表示。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召开期间,记者了解到,常委会委员、代表们热议公益诉讼、小额诉讼、再审取消“上提一级”等焦点问题。

 

焦点一


 

公益诉讼:如何界定公共利益?诉讼主体应是谁?


  “草案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10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多次提出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草案增加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组审议时,多位委员都认为,这一修改是草案的一大亮点,同时也提出了补充修改意见。

  “如何把关使团体真正能够代表公共利益?应该有一个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表示,在判例法国家,不把“公共利益”定下来,会有很多的案例说明什么是“公共利益”,但是我们是成文法国家,应对“公共利益”有一个更清楚的定义。

  任茂东委员说,“社会公共利益”,是以损害公民多少,还是从公共资源和财产的角度来理解?抑或是其他标准?国有资产流失、违法强拆文物古迹的行为,是否属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区别在哪里?应该界定好。

  对“有关机关、社会团体”的诉讼主体表述,蒋树声副委员长认为,“有关机关”的提法十分模糊,“省市的环保行政部门是否也是‘有关机关’?如何划分行政管理权和司法权?‘社会团体’是指民政部下属的民间组织还是包括了全国其他所有的‘非政府组织’?若个人并非‘直接利益关系人’,但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和单位提起公益诉讼,法院是否受理?”他建议进一步对法律条文进行研讨和完善。

  邹萍委员认为,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严重时,检察机关应以原告的身份参加公益诉讼。南振中委员建议草案调整公益诉讼原告范围,使公民及其他法人单位均可通过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要防止有关机关因自身不作为、乱作为造成的监管失控而导致的环境污染,而该机关通过诉讼转移国家监察机关对其渎职行为的究责。”任茂东委员提醒说。

  胡振鹏委员希望再作更细致的调研,“哪些情况下适用刑诉法,或者民诉法,哪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起诉,或者由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包括由村民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把这些情况分清楚”。

 

焦点二


 

小额诉讼:5000元以下“一审终审”是否合适?


  “5000元以下的案子一审终审,对我们农民工来说,不一定好。”10月29日,在河北打工的周师傅告诉记者,他曾因工伤提起法律援助诉讼,打到二审才获得4000元赔偿款。

  据悉,此次草案规定了小额诉讼制度: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分组审议时,辜胜阻、沈春耀等委员表示,建立小额诉讼制度有利于快速解决纠纷,节省司法资源。但是5000元的数额可以再研究,各地情况应有所差别。朱永新委员建议,按照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案件标的额。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刘玲建议,补充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确定标准”。

  严以新、任茂东委员持不同意见。严以新表示,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已经明确规定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如果这次改成了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的话,将是对法律非常重大的修改,“法律是有尊严的,并不是按照金钱的多少来衡量的,如果要修改的话,可能人民法院组织法也要相应修改,不要造成两法之间相互矛盾。”

  任茂东认为,如果对小额诉讼适用一审终审,当事人就失去了上诉机会,“在民事诉讼法中不能以案件标的额大小来衡量当事人权益的大小,更不能因为标的额小而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法院也不能因为审判力量不足、审判任务重而影响人民群众的权益保障。”

 

焦点三


 

申请再审:“上提一级”恢复原状?


  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制度,民诉法1991年制定之初就已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诉法进行修改时,将这一条中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明确修改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被看成申请再审的“上提一级”。

  草案对此有了新的修改,将“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修改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分组审议时,曾任最高法院副院长的姜兴长委员表示,2007年“上提一级”后,大量的申请再审案件集中到了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实施的结果,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不利于最高法院和法院职能的全面发挥。也加大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讼成本,不少当事人为了申请再审,只好请律师到省会、到北京,不但耗时费力、增加经费支出,也造成国家资源的浪费……

  “这个弄得不好又会从‘上移’变成‘下移’,还有‘也可以’这个分寸怎么掌握,非常模糊。”辜胜阻委员表示,“上提一级”的制度有合理性。

  “这一条是对2007年民诉法修改的修改,又退了回去,或部分退了回去。”刘振伟委员认为,“上提一级”审判有利于服判息诉,但也引导了更多人申请再审,两者利弊如何,建议再作分析,待实践一段时间再定。

  “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案件,申诉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如果发生在法人之间的是不是就不可以到原审法院?我的意见是这个口子不要开。”丛斌委员认为,2007年民诉法刚修正完,作为一个诉讼制度反复修改,有悖于法律的稳定性和延续性,“不能因为法院的压力大就修改,可以采取其他的方式来救济,比如说采取增加编制、提高法官的审判能力和技术水平来解决这个问题,不能通过立法的手段来救济这个问题。”

  “还有可能造成所有公民间的再审案件,上一级法院都不管了,这样无形中会造成当事人诉权不能保证,事实上原审法院再审改判的案件,据我体会,成功率很少,改判率很低,建议这一条改掉。”丛斌说。

  “这次修正案草案对民事诉讼法总则的问题改了23个,总计改了54个问题,量比较大。”全国人大内司委委员戴玉忠建议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据悉,10月29日,全国人大官方网站已将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2月1日。记者发稿前,草案已收到241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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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小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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