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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强奸罪新定义:男女均可被判为强奸罪主体

时间:2012-09-19 11:00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前日发表了一份对性罪行的多项修订建议。修订中建议订立新的强奸罪定义,其中规定无论男女都可能成为犯罪主体,还建议把裙底偷拍、公众场合露体列入性侵犯。

  9月5日,香港区域法院一天内有两宗偷拍裙底案件宣判,一名会计师、一名补习老师均获刑4个月。近些年,香港在公众地方的裙底偷拍、露体等罪行明显增加,但目前香港并没有相关的针对性法例可以检控。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辖下的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于2006年起就已对性罪犯名册的议题进行研究,前日发表了咨询文件,就改革《刑事罪行条例》中的性罪行提出初步建议。法改会将会就此次的建议咨询公众至12月31日。

  法改会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委员张达明表示,由于香港现行涉及性罪行的法例是以1956年的法例做基础,虽然2000年曾作出过修改,但是他认为,与现时社会对人权、性自主权看法已经不合时宜。

  法改会发言人表示,由于现阶段的新建议只涉及相关定义,还没有延伸到法责的范畴,所以对于如何处罚仍未有定论。他坦言新建议并非着重加重刑罚,而是希望排除性别或性倾向歧视。

  建议

  一、法改会秘书处黄满强称,根据新建议,只要未经同意下进行的性行为,无论是男的和女的,抑或是男的和男的,只要是使用阳具插入受害人阴道或口腔均属强奸。黄满强还补充,“新订立的定义中所指出的阳具,包括了女性通过变性手术之后而具有的阳具”。因此,女性经过变性后,也可能成为强奸犯。

  二、法改会建议把裙底偷拍、公众场合露体等全部纳入性侵犯之内,将来在性罪名册都可以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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