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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院首次“狱外”庭审减刑假释案件

时间:2012-09-19 11:00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长沙9月18日电 18日,一批犯有受贿贪污罪、危险物品罪、盗窃罪的罪犯在长沙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这是最高院今年2月出台《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来,湖南省法院首次在监狱外庭审减刑假释案件。

  职务犯罪减刑假释开庭为常态

  在五名罪犯中,其中一名为受贿贪污犯杨承泽。2004年至2007年,作为某企业党委书记的罪犯杨承泽伙同马彼加,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48.1万元,两人各分得24.05万元;2004年至2005年,罪犯杨承泽伙同马彼加等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14.2万元,杨承泽分得6.1万元。

  法院以受贿罪和贪污罪判处罪犯杨承泽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曾减刑一年,尚有余刑1年10个月。

  长沙中院审监庭庭长王铠表示,一直以来,有些公众对减刑假释案件常抱有不信任的情绪,尤其是对落马贪官的减刑、假释有所误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对于职务犯罪案件,一般从严规范,以开庭为主,书面审为辅。尤其是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依法一律开庭审理。

  有理当庭讲、有证当庭举

  “通过公开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尤其是社会关系资源比较复杂的职务犯罪等案件,有理当庭讲,有证当庭举,有利于消除疑虑和误解,增强司法公信力。”长沙中院审监庭副庭长龙显雄说。

  2008年,央视某负责人与罪犯刘发国等人商定,由刘发国所在的三湘公司负责央视新址的烟花迹燃放工作,后在烟花燃放活动中导致火灾发生,造成1名消防队员死亡、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6383.93万元。法院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罪犯刘发国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尚有余刑2年11个月。

  现执行机关长沙监狱于2012年9月提出假释建议书。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发国自入狱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队纪,表现突出,现有考核分100分,2012年度一二季度评估均为较好。长沙监狱、长沙市星城地区检察院分别提出、同意对其提请假释。

  六类减刑假释案将一律开庭

  “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这六类案件减刑假释一律开庭。”王铠介绍。

  以往,对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一般先是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建议,再由检察机关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核,交由法院裁决。书面减刑、假释裁定发到罪犯手上后,就算是完成了整个减刑假释的过程。缺乏开庭审判、公开听证,成为许多公众质疑减刑、假释司法不公的理由。

  近年来,长沙中院高度重视减刑、假释工作,将减刑假释审判职能归口审判监督庭,使减刑、假释工作从以前的“副业”变成“主业”。据悉,近四年来,长沙中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25154件,其中减刑案件24718件,假释案件436件。其中假释听证率100%,对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犯罪、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减刑案件均实施了听证。被假释的犯罪人员无一在考验期间重新犯罪或者违规被撤销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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