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热点新闻 >

男子携假“女儿”办卖房委托竟过关

时间:2013-01-10 13:00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眼前的女子和唐丽的身份证照片明显不符,公证处还是出具公证书,导致唐丽名下房产被他人出售。在房产经过两次转手索回无望时,唐丽将公证处告上法庭。近日,上海一中院终审判令出售唐丽房产的邹宾赔偿55万元,某公证处在20%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0岁的唐丽是唐阿根的女儿。两人有一套位于永业路的房子,产权从2003年5月开始登记在两人名下共有。2009年 7月,身在外地的唐丽接到父亲电话,要她把身份证寄回来有用。虽不知到底作何用途,唐丽还是照办了。

    2009年11月5日,唐阿根和同居女友的女婿邹宾一同来到某区公证处,同行的还有一名年轻女子。他们要办理的是一份涉及永业路房屋的公证书,内容是唐丽、唐阿根委托邹宾代为办理房屋的买卖、过户、抵押等事项。在公证员询问时,所有的问题均由唐阿根回答。最后时刻,公证员向“唐丽”确认时,这名女子回答“都是事实”。在询问笔录上,唐阿根和“唐丽”签下了名字。

    在和公证员交谈中,唐阿根称自己为做生意调剂资金出售房屋,还有一套杨浦区鹰翔路的一处房屋。公证处留存了唐阿根和“唐丽”签名时的照片以及两人的一张合影照。公证处上网查询了唐阿根提供的唐丽的身份证,不难看出,身份证上的照片和眼前的这位女子样貌大相径庭。然而,公证处还是出具了公证书。

    2009年12月8日,邹宾持上述公证委托书,以唐丽与唐阿根的代理人的身份将永业路房屋以9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杨女士,全部房款95万元转入邹宾账户。之后,因唐阿根、唐丽一直未交房,杨女士于去年1月向法院起诉唐丽、唐阿根。去年1月25日,杨女士又将房子以110万元卖给他人。

    去年8月26日,唐丽委托律师发函给公证处,反映情况。一个月后,公证处找到唐阿根核实情况,他承认自己偷偷拿了唐丽的身份证,邹宾找人冒充女儿。在了解这一情况后,公证处撤销了之前作出的公证书。去年9月,唐丽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两次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遭败诉。

    今年3月,唐丽起诉请求判令邹宾、公证处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55万元,共同支付律师代理费1.1万元。在原审过程中,公证处认为应追加申请人唐阿根参加诉讼,经法院征询唐丽的意见,唐丽不要求追加,如果唐阿根对其损失有责任的,也不要求唐阿根承担赔偿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公证处在办理公证时未尽到应尽的审查义务,致使他人冒充唐丽办理了公证委托书,最终导致邹宾持公证委托书将唐丽的房屋出售,对于唐丽的权利受损具有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判决邹宾赔偿唐丽55万元,公证处在11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唐丽被人冒名顶替是邹宾与唐阿根蓄意为之,责任不在我们审核不严!”公证处不服上诉,认为其已全面履行了法定的公证审核义务。然而,唐丽又爆出新内情,“办理公证时的接待人员,并不是在公证书上署名的公证员孙某”,她申请孙某出庭,与父亲唐阿根当场对质。法院将这一情况告知公证处后,然而在7个工作日内,公证处并未作出任何回应。

    上海一中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存在过错。而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无过错,应根据其是否已尽到应有的义务、是否严格依照实体法、程序法和公证程序的规定出具公证书等情节综合判断。本案中,冒充唐丽女子的照片与唐丽的身份证上照片相貌特征区别明显,结合在案证据反映出来的公证处存在的其他瑕疵,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公证处存在过错并无不妥,赔偿数额亦无不当。据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公证处负担。

------分隔线----------------------------
柴小平律师

手机:13916263638
MSN:falvzixun@sina.com
Emai:chaixp2002@163.com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MSN:falvzixun@sina.com E_mail:chaixp2002@163.com 联系信息:(021)64450110 64450069 64450026 柴小平律师:13916263638 (021)64450009

Copyright @ 2009-2013 www.shlaw01.com 柴小平法律服务网 版权所有: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76号轻工大厦501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西侧)

技术支持:律易通 网站备案编号:沪ICP备1604452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