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装修新房,梁芹把老家的妹夫喊来帮忙,并讲好报酬。孰料妹夫在新房内离奇受伤,双方还为赔偿问题对簿公堂。近日,市一中院认定双方为承揽关系,梁芹应承担30%责任,赔偿妹夫11.4万余元。扣除已垫付的9.9万元,仍需支付1.5万元。
去年3月,45岁的梁芹在闵行区购买了一套房屋。装修时,她把妹夫魏新从江苏通州叫来,让他负责房屋的水电装修施工。双方讲好,梁芹给予魏新相应报酬,魏新每晚单独居住于房屋内。
然而,一件怪事发生了。4月5日下午,魏新陪同梁芹在外选购空调,至当晚8时左右,梁芹开车将魏新送回房屋后离开。次日早上8时许,梁芹发现魏新在房屋地下室的床上昏迷不醒,床边有呕吐物,她立刻招呼其他工人把魏新抬上车送往医院救治。一个月后出院时,医院对魏新的伤情诊断为创伤性硬膜外、硬膜下血肿、脑疝、颞骨骨折、脑挫伤。住院期间,梁芹为魏新垫付医疗费9.9万余元。
魏新到底是怎么受伤的?魏新说,他是在施工过程中受的伤。而梁芹则认为他是酒后不慎摔伤。去年11月,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魏新受伤使其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构成八级伤残。随后,魏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梁芹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37.7万余元。梁芹则提起反诉,要求魏新返还她垫付的医疗费用9.9万余元。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梁芹将房屋的水电装修工作交给无相应资质的魏新施工,在承揽人的选任上有过失,酌定梁芹对魏新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经核算,魏新的损失为36.6万元,梁芹担责三成,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元,总计11.4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9.9万余元,梁芹尚应赔偿魏新损失1.5万余元。
魏新不服上诉称,双方是雇佣合同关系,表现在梁芹按月向魏新发工资,而不是一次性按工作成果付报酬。开工后没几日,梁芹一方便预付了魏新一个月的工资5000元。此外,他工作时的工具、设备由梁芹提供,工作时间受梁芹指令调配,故原审认定双方是承揽合同关系不当。
“我们没有关于月工资的约定,因为是亲戚关系,考虑到魏新回老家过清明节需要用钱,我便预支了5000元劳务费给魏新。”梁芹说,双方讲明是以每平方米70元的价格清包给魏新水电工程,故双方是承揽合同关系。事发后,为抢救魏新,她已垫付大量钱款,在魏新出院时,梁芹将退回的押金5000余元也给了魏新。
双方为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争执不下?究其原因,若是雇佣关系,作为雇主的梁芹就将承担主要责任;若是承揽关系,而梁芹在选任承揽人时无明显过错,就不用赔偿很多。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魏新为梁芹所有的涉案房屋进行水电装修施工,梁芹则就其工作成果给予魏新相应报酬,形成的法律关系应为承揽关系。至于魏新在进场施工后半个月左右返乡时,梁芹给付5000元,难以认定此款即为雇佣关系项下按月定时发放的工资,毕竟魏新是梁芹的妹夫,基于亲情及经济状况,梁芹预支部分报酬也合乎情理。据此,市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