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2.5万元中介费,66岁的菲律宾人林先生被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虽然这笔中介费不算什么大数目,但林先生觉得中介公司并未促成交易,因此不愿支付。近日,市一中院终审准许林先生自愿补偿中介公司5000元。
去年3月1日,林先生将自己在乌鲁木齐中路的一处房屋出售给顾女士。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上写明,总房价887万元,停车位转让价23万元,双方确认在4月15日前办理过户手续。同一天,林先生与源宝公司签订《佣金确认书》,林先生确认按约向源宝公司支付佣金2.5万元。
然而,这笔交易却因故终止,源宝公司要求林先生按约支付居间报酬未果,遂诉讼。源宝公司诉称,经源宝公司居间介绍,林先生就涉讼房屋事宜与顾女士签订了合同,因此要求林先生支付中介费及违约金。一审中,源宝公司撤回了索要违约金的诉请。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佣金确认书》真实有效,林先生应支付源宝公司居间报酬2.5万元。
“房子没卖掉,支付佣金根本无从谈起!”拿着一审判决书,林先生倍感委屈。上诉中,他道出隐情,“我是通过朋友认识了顾女士,是她要求源宝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的。签了买卖合同后,顾女士一直没付首付款,后来明确表示不再履约。我都怀疑顾女士存在欺诈,是与源宝公司串通一气!”林先生说,“买卖合同没履行,我当然没必要支付中介费。”
二审中,法官查明林先生并未将乌鲁木齐路的房屋委托源宝公司挂牌出售,林先生也并非通过源宝公司结识顾女士,在源宝公司成为居间方之前,林先生已与顾女士达成买卖意向。此时,原本一分也不愿意出的林先生也松口了,“考虑到源宝公司在售房过程中的确做了一些工作,自愿补偿5000元”。
合议庭注意到,《佣金确认书》中约定了中介费的数额为2.5万元,但双方同时以手写的方式约定“支付时间为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完成之日”。这一条款不仅是双方对中介费具体支付时间的约定,也是对支付报酬前提条件的约定,即源宝公司应就涉讼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提供后续服务,在过户完成后方可要求林先生支付中介费。源宝公司的服务并未完结,林先生支付中介费的条件尚未成就。
法院同时认为,居间合同中,中介取得中介费的主要条件是促成林先生与顾女士之间合同的签订。然而,林先生与顾女士并非通过源宝公司的居间介绍才达成房屋买卖意向,源宝公司并未起到居间人的媒介作用。况且,房屋买卖合同至今未能实际履行,源宝公司要求林先生支付2.5万元中介费,难以支持。
源宝公司虽未能促成林先生与顾女士交易成功,但也为交易双方提供了制作、打印买卖合同等居间服务,产生了一些费用,林先生应支付相应服务费。现林先生自愿补偿源宝公司 5000元,法院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