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法院在对2012年审结的医疗纠纷案件进行总结分析时发现,医院存在漏诊现象的情况较为突出,损害后果严重,值得重视。医院漏诊的主要表现有:一、未作必要检查导致漏诊。如患者因“头晕3月,呕吐3天”住院治疗过程中,医方按神经系统疾病给予患者对症治疗,未作胸部影像学检查,造成肺癌漏诊。二、未尽必要注意义务导致漏诊。如患者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曾3次至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医院曾给患者服用镇痛药物,该药物镇痛作用较强,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患者的症状。在此情况下,医院对患者的诊治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导致没有诊断出小肠破裂。三、与患方沟通不足导致漏诊。如患者因醉酒后骑摩托车摔伤到医院急诊科就诊,因患者本身处于醉酒状态,医方与患者家属沟通不足,且辅助检查不完善,导致“脑出血”漏诊,最终导致患者死亡。针对上述情况,浦东法院提出如下建议:一是提高责任意识,认真做好必要检查,及时判断疾病性质,了解疾病严重程度,以正确评估疾病治疗进度;二是履行注意义务,依据法律、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对每一环节的医疗行为的实施过程所具有的危险性予以注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三是加强与患方的沟通,在及时告知病情的同时,通过与患方的全面、及时的沟通,全面把握病情,通过多种手段杜绝漏诊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