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陕西汉中的2001年“4·12”交通事故案,经过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不懈努力,涉及的经济赔偿近日顺利执结。2008年1月3日,受害人家属及当事人汉中无线电厂向勉县法院送来牌匾,感谢司法机关执法如山,为民解忧。
2001年4月12日,汉中无线电厂一辆搭乘职工上班的客货车,在国道108线勉县黄泥冈与一辆农用车迎面相撞。客货车侧翻燃烧,车内三人当场死亡,一人受重伤。造成震惊全市的“4·12”交通事故案。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客货车和农用车司机负同等责任。经调解,汉中无线电厂赔付了应付款项,但农用车司机金某仅支付部分赔偿款后,对四受害人及亲属应赔偿的其余85000余元却未履行。
2003年12月,受害人亲属将肇事者金某起诉至勉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后,金某及家人变卖家产后外出躲避执行。执行法官为给受害人一个交待,根据金某户籍档案记载信息,先后北上榆林、延安,南下广州、深圳,在金某及其家人曾工作生活和可能落脚的地方查找,均无线索。在受害人对此案的执行感到绝望的情况下,勉县法院的执行法官并未放弃,他们以高度的责任心继续关注此案,并先后向金某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村组发出了协查、协助执行通知书。
2007年6月,金某及家人悄悄回到勉县,后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被当地公安派出所传讯,公安机关在确认了金某的身份后,迅速将情况通报勉县法院。勉县法院立即出动,将抗拒执行的金某予以司法拘留。在强大的法律威慑下,金某及其家人当庭赔付5万元,对其余的3万余元由亲属担保限期赔付。2007年12月,金某亲属将余款全部付清。
受害人亲属在领到赔偿款后泣不成声:“没想勉县法院的执法力度如此之大,没想到法院领导如此重视执行工作,没想到执行法官如此认真负责。我们对此案都感到绝望已经放弃了的情况下,感谢勉县法院给我们讨回了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