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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成立公司引发纠纷 大学生诉讼请求被驳回

时间:2011-06-07 10:44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原告蔡先生与被告刘先生通过网络相识,经协商在2006年5月23日,双方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各自出资5万元开办合伙企业“北京清大欧曼电子商务中心”。该中心在5月25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注册成立。 6月13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刘先生收取蔡先生6万元开办合伙企业的资金,保管期限为7日,过期无效。未经蔡先生同意不得擅自操作,所有权归蔡先生所有。此后约一周左右,刘先生退还蔡先生1万元,其余5万元仍在刘先生处。8月20日,北京清大欧曼电子商务中心为蔡先生开具收到其缴纳的上述6万元注册资本金的收据。9月18日,蔡先生向刘先生发出退伙通知书,双方未依约定和法定程序进行退伙清算。现蔡先生依据6月13日签订的协议要求刘先生返还其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蔡先生交予刘先生6万元明确为双方开办合伙企业的出资,虽然双方在6月13日的协议约定刘先生仅代为保管,所有权归蔡先生所有,但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合伙人按协议约定缴付出资后,其出资财产作为合伙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且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私自转移或处理,也不得随意退回。因此,蔡先生与刘先生关于出资所有权归蔡先生的约定无效。现合伙关系尚未解除,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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