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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事故案例集

时间:2011-05-05 11:03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校园安全事故案例集

  1994年5月17日下午,某小学五(3)班上体育课时,体育老师将全班同学分为男女两组,男同学在操场上踢足球,女同学在操场旁边的空地上跳长绳。当体育老师在女同学处指导跳长绳时,忽然听到踢足球的同学在大声喊叫,体育老师忙跑过去一看,只见学生方某手捂着眼睛,蹲在地上。原来,方某是甲方的守门员,乙方队员王某带球突破甲方防守,抬脚射门时,足球射到方某的膝盖上后反弹到脸上,眼睛受伤。体育老师见方某左眼稍有红肿,并无异常,方某自己也说能看见物品,除了有点痛之外,没有什么大问题。放学回家后,方某将自己眼睛碰了一下的事告诉了家长,家长见孩子的眼睛表面无任何异常,孩子也说没有什么不适之感,就没在意。第二天早上,方某感到眼睛模糊,就去医院检查,才发现左眼视网膜剥离,虽经治疗,左眼视力已严重损坏,几近失明。

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查核实与协调,学校明确表示愿意承担全部责任,一次性赔偿家属8.5万元。加上处理这一事故过程中的花费,学校实际支付出10多万元。

  【提示】是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师应特别注意自己在学生面前的言行;学校应该为学生提供安全的教育设施。

  【案例6】小学生在学校游戏受伤,学校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巫正声是西城小学五年级学生。1988年9月14日课间休息时,巫正声与同学张文斌(11岁)进行追逐游戏。巫正声在前奔跑,张文斌在后追赶,巫见张将要追上,就向阅览室方向跑去,巫猛推阅览室门时,将门上的玻璃推破,巫的右手和手臂被玻璃划破。经医院治疗后,右手食指部位的筋被划断,右手食指丧失功能。原告的父亲巫兴演以孩子在校读书期间,学校管理、监护不周,门窗设备简陋,而致学生受伤为由,要求学校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学校辩称:课间休息时间,学生自由活动,学生间进行追逐活动是正常情况;学校阅览室门上的玻璃完整无损,也不存在设备简陋问题,拒绝承担巫正声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调查核实,不能认定门窗设备简陋而致学生受伤的事实。判决学校对巫正声因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没有赔偿的责任。

  (提示)与案例11比较分析: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的差异;教师注意义务的性质(宏观监督,而不是对每一个自由活动的学生进行看管)

  【案例7】学校集会造成学生被挤死挤伤案

  陕西省某县城关小学1989年12月28日清晨举行周会。7时许,在学校广播和铃声的催促下,教学楼上千名学生争先恐后奔往学校操场集会。学校副校长杨某未将教学楼西边楼梯铁栅门打开,使得二、三、四楼七百多名学生只得全部涌向东楼梯口。学生们下到二楼和一楼楼梯拐弯处时,因楼道电灯末开,跑在前面的学生摸黑与少数上楼放书包的学生相遇,造成双方拥挤,个别身材小的学生跌倒后引起上下楼梯受阻,造成严重拥挤,酿成特大伤亡事故,死亡 6至 11岁的小学生 28人,伤59人。

  据省、地、县检查机关的联合调查,这起特大伤亡事故是学校副校长杨某工作不负责任、制度不严、有章不循、纪律松懈造成的。为此,对城关小学副校长杨某处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请问,如按照新《刑法》,对杨某的定罪是否合适?

  [几点启示]

  为了保证学生集会中的人身安全,学校应注意以下几方面工作:

  (1)必须明确指定专人负责学生集会的安全工作。有关人员应当各司其责,各尽其责,避免互相推诿。

  (2)在学生集会时,对学生集会的路线、设施和环境等与学生人身安全有关的事项,要全面考虑,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发生。

  (3)在学生集会时,应当使学生进出教学楼的时间错开,并由专人监管,防止造成拥挤。

  (4)在参加校外集会时,一定要有专人跟随学生,负责学生的安全工作。如果学生年年龄较小,一般应当负责带回学校,不应在外面把学生放走。

  (5)学校的各楼门和通道一定要保持畅通无阻,保证必要的照明度,不要随意封闭楼门和通道。

  【案例8】为办板报冒险“取经”坠楼身亡

  1997年10月份一个星期天,某小学四(1)班学生向某与同班6位同学一起来到学校利用业余时间为班里出黑板报,听说隔壁四(2)班的黑板报办得很好,他们就打算学习一下邻班的经验。但该班窗帘拉得严严实实,门也紧闭,从外面什么也看不到。向某便与两位同学一起从后窗翻到隔壁教室去现场学习。返回时,向某不慎从三楼摔了下来。送到医院时,年仅九岁的他已停止了呼吸。

  事故发生后,当地教育局的领导和学校领导及向某的班主任都到医院看望,安慰了他的父母。次日,学校又配合向某的父母处理了善后事宜,并召开全校师生大会,强调安全教育。并安排人员将所有教室的后窗都用钉子封上。向某的父母没有向学校提出过分的要求,并与其他家长一道找学校,要求撤消对班主任的处分。据了解,向某所在班级一直由班委安排出黑板报,班主任并不参与,也不到场指导。

  请问:在这起事故重,学校与班主任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分析要点】学生利用休息时间来学校办黑板报,学校不可能派出专人来监督他们的举动;学校和班主任不可能考虑到学生会冒险从教室的后窗中爬讲爬出。

  【案例9】课外时间出意外,谁的责任?

  某小学利用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学生打扫卫生,班主任徐X让学生王X负责擦玻璃。王X在擦玻璃时不慎从二楼窗台上摔下,造成左小腿骨折,脊椎扭伤而下身瘫痪,住院治疗达5个月之久,花去医疗费 5000元。

  因在如何承担责任问题上王 X的父母与学校发生纠纷,王X的父母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认定学生王X受伤是由于教师徐X的过错造成的,判决学校赔偿全部医疗费用,并支付王X营养费、家长护理误工费等共计1万元。由于数目较大,学校承担有困难,同时学校认为造成这个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因与徐X的过错行为有直接的联系,便提出徐X也应承担部分费用,徐X不从。请问:学校提出让徐X分担赔偿费用的做法是否合理?

  【分析】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设施中活动。”因此,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避免发生危险,是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该例中徐教师让学生擦玻璃,他应该预见到学生有潜在掉下去摔伤的危险,但其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应属于过失过错,对此理应承担责任。但学校提出让徐老师分担赔偿费用的做法并不合理,因为打扫卫生的活动是学校决定组织的,徐老师也不是让学生为自己干私活而造成对学生的伤害,虽然其责任应由学校和教师共同承担,但学校和教师所承担责任的性质是不同的,学校作为法人,法院判决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正确的。至于教师的责任问题,学生家长以及学校等有权要求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即教师应对此承担行政责任而不是民事赔偿责任。即使教师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只能由学校在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后,再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教师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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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小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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