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觉得她是别人家的孩子,亲近不起来,没有那种血浓于水的亲情……”13年前,刘华夫妇为尽孝收养了一名不谙世事的襁褓婴儿。如今,因老父离世经济拮据等因素,已成初中生的女孩竟要面临她人生中的第二次“遗弃”。日前,该对夫妇向闵行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他们与福利院的收养关系无效,法院最终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
收养女婴帮老人圆心愿
闵行区居民刘齐和老伴均已退休,儿子也结婚育有一子,但退休这两年,老两口深感孤单,十分想收养一名女婴,这样就“儿女双全”了。
一天,刘齐找来儿子刘华说出了心病,“我们老两口现在吃穿不愁精神也好,想收养一名孤儿,为她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将她培养成材,也能献一份爱心。”
为帮老人完成心愿,刘华来到附近的儿童福利院,代表他的父母向院方工作人员表达了想收养一名女婴的意愿。然而,他却被告知父母不符合收养人条件,而刘华符合收养人条件。
联想到父母小时候艰辛的生活,刘华夫妇对于失去家庭温暖的孩子,也十分同情。为尽一份孝道,刘华和妻子商量决定,以他们的名义收养弃婴,也为社会做出贡献。
2001年12月,夫妻俩向儿童福利院递交收养登记申请表。两人于2002年6月14日起2002年7月14日止试养不满2岁的弃婴刘思。
不曾料到,在试养过程中,刘华一家为此却多次发生争执。刘华考虑再三,决定将刘思送回福利院,父母却强烈反对,他们甚至强行住到儿童福利院看望、照顾刘思。
为安抚好父母,同时考虑到当时的经济条件较好,刘华最终做通了妻子的思想工作,同意收养刘思作为养女。
2003年4月10日,夫妻俩填写刘思收养登记申请书。在生活中,则主要由刘华的父母照顾刘思。实际上,刘华、林虹夫妇与刘思的感情并不亲,刘华夫妇甚至因刘思收养之事多次争执,最终,导致两人于2004年离婚。2005年2月2日,他们又办理了复婚手续。
如今,刘思已就读于本市某初中预备班,而刘华父亲去世,母亲年事已高,已无力再照顾刘思。无奈,刘华请求法院确认刘华、林虹与儿童福利院关于刘思的收养关系无效。
是否形成“收养关系”成争议焦点
“收养刘思并不是我们真实想法!当初是我的父母不符合收养人条件,所以借用我们的名义办理了收养,事实上刘思也是由我的父母抚养至今。”庭审中,刘华表示,如今,他的父亲去世,母亲年满80周岁,无力抚养刘思。刘华本人因身体突发残疾,每月领取下岗生活费补贴700元,无法抚养刘思。
儿童福利院对两原告提供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并不能证明夫妻俩针对刘思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理由如下:首先,两原告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人条件,夫妻俩与福利院就刘思收养事宜办理了完备的收养手续,并经民政部门登记,因此,收养行为依法有效;其次,两原告提出收养刘思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系受胁迫收养刘思;最后,两原告作为刘思的养父母,应当以崇高的社会责任感,承担起抚养刘思的义务,现夫妻俩以各种理由主张收养无效,欲退养刘思,使刘思从家庭生活环境变更为集体生活环境,将对孩子身心造成巨大伤害。
庭审中,法院指出,刘华夫妇收养弃婴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公众的尊重和褒扬。两人依法收养弃女刘思,双方形成了法律上的养父母子女关系,夫妻俩理应依法对未成年的养女刘思履行抚养义务。依法收养弃婴的行为,是严肃的法律行为,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均需符合法律规定,一旦依法形成收养关系,还需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