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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伪造房产证冒充房东借款诈骗 获刑4年半

时间:2014-11-04 10:52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而一男子为了赚钱竟动歪脑筋,出狱后不思悔改,伙同他人伪造房产证冒充房东借款诈骗,结果再次将自己送进了牢房。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2012年9月,因缺钱用,被告人叶某与汪某(在逃)共谋用假房产证抵押向他人借钱。经杜某介绍,2012年9月14日,汪某与被害人童某商量借款事宜,汪某骗被害人称有房产做抵押,并由被告人叶某提供了房屋所有权人为叶某的假房产证给被害人。双方商定以被告人叶某的名义向被害人借款15万元,汪某、杜某则作为担保人进行担保,被告人等人在借据上签了名字。签订借据后,被害人童某与被告人叶某等人一起来到工商银行,被害人童某通过现金转账的方式将138000元(扣除了两个月的利息)转到汪某的账上,后由汪某将钱分给被告人叶某及杜某。借款到期后,被害人童某没有收到还款,且一直联系不上被告人叶某等人,2014年1月,被害人童某将该房产证拿去查询,发现房产证系伪造,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另查明,2009年2月11日,被告人叶某因犯盗窃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于2011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伙同他人共同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138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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