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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抢来财物仍销赃 掩饰他人犯罪法不容

时间:2014-11-17 13:07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明知是抢夺来的财物,因为自己的贪欲帮忙销赃,将自己送上了牢房。近日,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某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0年11月份,被告人杨某伙同王某、李某(该二人均判刑)将张某(已判刑)抢夺的一辆价值12万元的轿车以2.6万元的价格抵押给郭某(已判刑)。杨某从中获取2000元酬金。案发后,杨于是乎014年4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该案经卫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介绍销售,其行为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刑罚执行完毕后(杨某2000年时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9年10底被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故做出以上判决。

  掩饰犯罪所得罪往往容易被人忽略而致犯罪,有时犯罪主体是无意所为,有时是因贪欲故意为之,但不管是哪一种都会引火上身,致使自己犯罪入狱,希望人们在遇到帮人销赃之事时最后报警而不是盲目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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