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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自行车撞人致死 被告人被判刑一年

时间:2015-02-16 11:28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13日,记者从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12日宣判一起因骑自行车碰撞他人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何某称,2014年12月4日15时左右,他在家喝了半斤左右白酒,然后睡了两个小时,醒来后想着出去溜达一下,遂骑自行车沿着232省道,从埔坪往矾山镇南宋社区方向行驶。17时45分许,何某骑行中突然看到车前有一个行人,因刹车不及,撞到行人,致车和行人一起翻倒在地。何某马上爬起来,并喊被撞行人,但对方没有反应。因不会讲普通话,何某忙着叫路人用他的手机打电话叫救护车并报警。

  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医生抢救发现被撞行人已经死亡。被撞男子姓黄,浙江平阳人,现年54岁,法医认定黄某的死因为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

  经检测,何某所骑自行车制动、转向系统技术状况正常,未发现机械故障及安全隐患,何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3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何某未在确保有序、安全、畅通的前提下通行,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何某与黄某家属就本案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

  对于这次事故,何某仍然心有余悸。他没有料到会发生致人死亡这么严重的后果,他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系自首,且已支付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经查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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