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案例聚焦 >

离异男未尽抚养义务 女方诉请变更抚养权获准

时间:2015-02-26 09:59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一对夫妻协议离婚后,约定婚生女由男方抚养,但男方却未尽应尽的抚养教育义务。无奈之下,女方只好将男方告上法庭,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将女儿变更为自己直接抚养。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婚生女由原告邵某抚养,并由原告邵某自行承担抚养费。

  原告邵某与被告徐男于1998年结婚。2001年5月27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徐某,现在曹溪中学读八年级。后原、被告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08年2月25日在弋阳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时双方约定,婚生女徐某由被告徐男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后由于被告徐男拒不承担徐某的教育费用,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告徐男拒不承担徐某的教育费用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徐某的合法权益,不再适宜直接抚养徐某。鉴于徐某已年满十四周岁,其智力水准已经有能力对自己由谁抚养做出理智的选择,故法院对徐某愿意跟随原告邵某生活的陈述予以采纳。据此,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分隔线----------------------------
柴小平律师

手机:13916263638
MSN:falvzixun@sina.com
Emai:chaixp2002@163.com

推荐内容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MSN:falvzixun@sina.com E_mail:chaixp2002@163.com 联系信息:(021)64450110 64450069 64450026 柴小平律师:13916263638 (021)64450009

Copyright @ 2009-2013 www.shlaw01.com 柴小平法律服务网 版权所有: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76号轻工大厦501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西侧)

技术支持:律易通 网站备案编号:沪ICP备1604452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