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案例聚焦 >

评书艺术家田连元车祸案被告人被判刑3年

时间:2015-04-03 10:09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74岁的著名评书表演艺术家田连元遭遇车祸案31日上午在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法院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赵晓明醉酒超速驾车,致田连元的儿子田昱死亡及田连元等三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构成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8日20时50分许,时年36岁的赵晓明醉酒驾驶吉AFD033号小型越野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二环路口南侧200米处时,超速驶入道路左侧,先后与由北向南行驶的三辆车发生刮蹭,其中一辆本溪牌照的轿车由被害人田昱驾驶,其父田连元坐在副驾驶位置。激烈碰撞致田昱驾驶的车辆失控后又与同向行驶的另一辆车发生刮蹭。事故造成田昱死亡,田连元及另外两人受伤,五辆车损坏。其中田连元头部、脊椎等身体多处受伤。

  经鉴定,案发时赵晓明系醉酒驾驶,且超过所限定的速度。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其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晓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虽具有当庭自愿认罪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但其无视交通法规,醉酒驾驶车辆在城市主要干道上超速行驶,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且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不予谅解并要求严惩,故对被告人不足以从轻处罚。综上,赵晓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分隔线----------------------------
柴小平律师

手机:13916263638
MSN:falvzixun@sina.com
Emai:chaixp2002@163.com

推荐内容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MSN:falvzixun@sina.com E_mail:chaixp2002@163.com 联系信息:(021)64450110 64450069 64450026 柴小平律师:13916263638 (021)64450009

Copyright @ 2009-2013 www.shlaw01.com 柴小平法律服务网 版权所有: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76号轻工大厦501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西侧)

技术支持:律易通 网站备案编号:沪ICP备1604452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