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案例聚焦 >

肇事致人死亡 逃逸后自首获刑三年

时间:2016-03-14 14:25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天雨路滑,对方车辆灯光刺眼,王某驾车不慎撞到路人,但当时没有积极施救、报警,反而驾车离开。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小型轿车沿舒城县境内S317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舒城县干汊河镇境内某处,因对方灯光刺眼,天雨路滑,与前方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王某某发生碰撞,致王某某颅脑及内脏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向前驶进约100米处将车停下,查看该车挡风玻璃右角处受损后,遂驾车离开。次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电话报警,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5年11月24日,经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检方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份提起公诉。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就人身损害赔偿达成书面协议,计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50万元。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于案发后,理应立即报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却为逃避法律制裁而驾车驶离现场,应认定为逃逸,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交代其罪行,构成自首,可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无犯罪前科,系初犯;民事赔偿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的行为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综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分隔线----------------------------
柴小平律师

手机:13916263638
MSN:falvzixun@sina.com
Emai:chaixp2002@163.com

推荐内容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MSN:falvzixun@sina.com E_mail:chaixp2002@163.com 联系信息:(021)64450110 64450069 64450026 柴小平律师:13916263638 (021)64450009

Copyright @ 2009-2013 www.shlaw01.com 柴小平法律服务网 版权所有: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76号轻工大厦501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西侧)

技术支持:律易通 网站备案编号:沪ICP备1604452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