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虚构身份,以相亲为名,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向被害人索要定亲礼,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5年7、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甘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虚构二人系亲戚关系,通过他人将甘某某介绍给本市荆涂风景区韩郢村村民被害人段某某,以相亲结婚为名骗取段某某的信任,后以定亲礼金名义骗得段中想人民币1.6万元。案发前后,王某某主动退还段某某人民币1.8万元。 2015年11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火车站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与他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