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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执业律师违规代理被判退钱

时间:2014-11-24 11:06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律师违反规定私自与他人签订刑事案件风险代理合同,非但没拿到代理费,还被委托人告上了法院。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判决驳回曾某的上诉,曾某应返还向廖某收取的“风险辩护费”31500元。

  曾某系重庆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10年9月25日,廖某因张某涉嫌职务侵占一案与曾某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约定曾某为张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合同是以曾某所在的重庆某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签订的,却未在该委托合同上加盖该律师事务所的公章。对此,曾某解释是事务所负责人外出不在。曾某因此收取了廖某“风险辩护费”40000元,然而曾某并没有向廖某开具正式发票,而是出具了一张收条,并在收条中保证能让张某在2010年10月1日前取保候审(释放),否则,立即退还已收全部“风险辩护费”。

  随后,公安机关对张某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2012年2月28日,重庆市相关司法部门以曾某私自违规收案为由,对其作出“停止执业3个月,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事后,廖某以曾某收费行为不合法,且没有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曾某退还所收取的“风险辩护费”。曾某则辩称,法律事务委托合同上没有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以及收费未开发票是事实,但该合同不是以其个人名义而是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签订。自己也提供了法律服务,成功办理了张某的取保候审手续。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该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无效为由,判决曾某返还向廖某收取的“风险辩护费”。但曾某为委托人处理部分事务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可酌情予以扣除。

  宣判后,曾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律师私自签订的委托合同无效

  重庆一中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曾某提出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是重庆某律师事务所与廖某签订的,应举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而曾某既未举示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委托曾某以其名义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的相应证据,也未举示该律师事务所事后追认的相应证据,所以该合同的相对人是曾某与廖某。而根据律师法相关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故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且曾某在刑事诉讼案件中适用风险代理的行为也与其行业规范相悖。

  按照合同法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而曾某应返还廖某交付的“风险辩护费”。虽然相关司法机关已对曾某进行了处罚,没收其收取的“风险辩护费”,但该行为属于行政管理上的处罚,与该案曾某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曾某在扣除其办理部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后,仍应向廖某返还余下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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