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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11-27 13:29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海口市公安局网警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魏某宁在任职期间,帮助其他省市公安局的网警删帖,并收取好处费70余万元。11月26日,南海网记者获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魏某宁有期徒刑十年。 

  魏某宁自2007年9月起任海口市公安局网监处民警,2010年9月起任海口市公安局网警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其工作期间,被告人魏某宁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河南省濮阳市公安局网警刘某允在“天涯”网站删帖、帮助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网警李某在“天涯”网站删帖、帮助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网警高某在“天涯”网站删帖等。魏某宁共收受贿赂款70余万元全部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费用。2013年2月5日,魏某宁退回750000元。

  原审判决认为,魏某宁身为工作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鉴于魏某宁具有坦白情节并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一审判决魏某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魏某宁所退的75万元中,709980元属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40020元属魏某宁的合法财产,予以退还。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魏某宁不服一身判决,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魏某宁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款709980元的事实清楚,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上述所列证据属实。

  海口中院认为,上诉人魏某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70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近日,海口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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