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王X甲、王X乙与被告浙江YY有限公司签订的《浙江XX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框架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予以解除;
二、原告王X甲、王X乙返还被告浙江YY有限公司“诚意金”8000万元、股权转让款3100万元,合计人民币一亿零一百万元,与判决生效后二十内偿付;
三、原告王X甲、王X乙偿付被告浙江YY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人民币101190375.4元,与判决生效后二十内偿付。
四、驳回原告王X甲、王X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浙江YY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6800元,由原告王X甲、王X乙负担446800元,由浙江YY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94127.75元,财产保全费用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99127.75元,由被告浙江YY有限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