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破产清算 >

公司被撤销后的清算程序的规范|经济法

时间:2011-03-31 10:19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公司清算 公司被注销后工伤职工工伤待遇 八种劣迹 依法吊销 制定会议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逾期申报债权可否保护 增资扩股协议范本 跨国机械巨头抄底增资并购 当前企业合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公司被撤销后的清算程序的规范|经济法 2、清算组的权限决定了保证其成员

公司清算  • 公司被后工伤职工工伤待遇• 八种劣迹 依法吊销• 制定会议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逾期申报可否保护• 增资扩股协议范本• 跨国机械巨头抄底增资并购• 当前企业合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公司被撤销后的清算程序的规范|经济法

  2、的权限决定了保证其成员的合理组成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我国公司法第191条的规定,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东是清算主体。笔者认为,这样规定清算组成员有不合理之处。债权人被排除在清算组之外,不能参与清算程序,而股东在清算时涉及到不利于自己的情形往往隐匿不报,债权人无法对整个清算的程序作出监督和制约,因而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确保公正,公司法规定的清算组成员的范围应作扩大,可吸收地位中立的专职清算人员参加。

  3、完善对清算组的监督机制。

  一是制定严密的制度,规范清算组的操作:首先,要公布公司清算的状况、清算组组成情况,公示清算人的责任,以便于其受到监督;其次,保障债权人对清算程序的监督,吸收债权人代表加入清算组不失为一个好的办法。

  二是明确清算组的责任,对整个清算过程从民事、行政直至刑事责任均作详细规定,使清算过程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另外,应强调行政机关以行政权实现对公司清算的干预,可由部门在公司办理注销登记之前作实质审查,清算不规范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确保清算未流于形式,也未规避法律。

  公司被撤销后的清算程序的规

------分隔线----------------------------
柴小平律师

手机:13916263638
MSN:falvzixun@sina.com
Emai:chaixp2002@163.com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MSN:falvzixun@sina.com E_mail:chaixp2002@163.com 联系信息:(021)64450110 64450069 64450026 柴小平律师:13916263638 (021)64450009

Copyright @ 2009-2013 www.shlaw01.com 柴小平法律服务网 版权所有: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76号轻工大厦501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西侧)

技术支持:律易通 网站备案编号:沪ICP备1604452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