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ST锦化锦化化工(集团(jituan))有限责任公司宣告公告
锦化化工(集团(jituan))有限责任公司是*st锦化控股股东,2010年6月4日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锦化集团进入清算程序。2010年7月30日,控股股东锦化集团委托葫芦岛诚信拍卖行有限公司依法对其持有的公司190,126,969股股份进行了拍卖,占公司总股本的55.92%。最终,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33,000,000元竞得。同日,葫芦岛中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10)葫民二破字第00003-2号确认此项交易,方大集团成为公司潜在控股股东。
2010年9月9日,公司收到锦化集团破产管理人转来的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葫民二破字第00003-3号。经查葫芦岛中院认为:锦化集团不能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事实成立,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一款、第七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宣告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
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