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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国有停业歇业企业清算工作意见

时间:2011-03-31 10:19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为进一步加快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增强国有经济的竞争力、控制力和带动力,现就省属企业所属停业歇业企业清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从整体上提高国有企业营运能力,逐步实现国有企业组织结构、资产结构、产业结构

  为进一步加快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增强国有经济的竞争力、控制力和带动力,现就省属企业所属停业歇业企业清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从整体上提高国有企业营运能力,逐步实现国有企业组织结构、资产结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改善和提高国有企业的资产质量,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组织实施

  由各省属企业组织对所属停业歇业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按照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恢复经营、改制、解散、等处理形式。对需终止企业经营活动的停业歇业企业,由各省属企业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进行清算,并将停业歇业企业的清理情况、企业清算方案和清算结果报省国资委。

  三、时间安排

  停业歇业企业的清算工作于2005年9月开始,对目前已经停业歇业的企业且没有恢复经营或改制打算的,原则上应在1年完成清算工作,确有困难的可在3年内完成。对今后需要进行停业歇业处理的企业,应及时清算。

  四、清算程序

  企业清算,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成立(清算委员会,下同)。清算组的成员由省属企业按照企业清算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人选组成。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部门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企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部门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

  (二)通知和公告。清算组成立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企业名称、地址、清算原因和清算开始日期等以书面通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企业审批机关、海关、外汇管理机关、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企业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并按规定书面通知已知人申报债权,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通知未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三)债权、债务与清偿。对企业债权要积极收回,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应当进行登记,并在核定债权后,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在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作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企业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企业债务。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四)清算终结。清算组完成清算方案所确定的工作后,应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包括:清算的期限、过程,债权债务的处理结果,清算财产的处理结果。清算报告应按规定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五、工作要求

  (一)停业歇业企业进行清算是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新一轮改革的重大举措,任务重,难度大,各省属企业要统一思想,加强对停业歇业企业清算工作的领导,采取积极有力措施,切实抓好停业歇业企业的清算工作。

  (二)各省属企业要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对清算工作作出具体安排,明确阶段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清算组组长原则上应由企业“一把手”担任。

  (三)各省属企业在组织清算过程中,要注重方法,规范程序,严格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企业的债权债务和职工的安置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停业歇业企业的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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